各单位、各部门:
根据辽宁省教育厅《关于开展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评估的通知》(附件1)要求,经研究决定,启动我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评估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估主要内容
1.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》《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》和《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》情况。
2.高校公共艺术教育教学的组织保障、机构设置、课程建设、专项经费保障、师资队伍建设、教学科研、实践活动开展、工作实效等具体情况。
二、评估工作安排
根据通知要求,对照《沈阳药科大学公共艺术课程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及分工》(附件2),整理本部门、本单位相关美育工作和公共艺术课程建设情况,撰写自评报告。其中,每观测点的第一责任单位是牵头单位,负责统筹此观测点内容。
请于8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、佐证材料和自评表发送至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。联系人:贾禹恒,邮箱:178324369@qq.com;手机:13889216927(微信同号)。
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
2024年7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