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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本科听课有关规定的通知

   点击量:  文章来源: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

各学院、相关职能部门:

为进一步落实“以本为本、四个回归”的要求,加强对本科教学改革的领导,推进领导干部、广大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,根据《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委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辽委教通〔2020〕47号),结合《沈阳药科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》(沈药大党发〔2006〕9号)、《沈阳药科大学课堂教学建设细则》(沈药大教务字〔2018〕9号)等文件要求,现对本科听课有关规定进行重申:

一、各级领导本科听课任务

每学期学校党委书记、校长、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听课至少10次,其他校领导听课至少2次;教务处、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、教师发展中心副处级以上干部听课至少3次;各学院党政领导干部(校级教学督导除外)听课至少4次;教研室(含实验教学中心)主任、副主任听课至少5次。

听课时间可随机安排,也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,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。

二、听课记录及反馈

各级领导在听课过程中填写《沈阳药科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记录表》(见附件),如发现教师教学存在问题,可在课后当面向教师反馈,也可向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反馈相关情况。每学期末,各学院(相关职能部门)统一报送《听课记录表》。

三、联系部门及联系人

联系部门: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

联系地址:明德楼110室

联 系 人:张诗慧

联系电话:43520021